機床自產自用卷板機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作視同銷售 |
發布日期:2011-09-29 08:44:16 來源:傲立 瀏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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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09月29日訊 某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生產銷售機床設備和經機床加工的產品。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問詢:該公司將自己生產的機床當作固定資產用于加工螺絲,這部分機床涉及要繳納增值稅嗎?生產機床的使用原材料進項稅已經抵扣了會有影響嗎?上述自產自用機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嗎? 是否作增值稅銷售處理,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稅銷售條件。第一,企業沒有發生直接的銷售貨物行為,沒有轉讓貨物的所有權,沒有取得價款,不產生銷售收入。第二,看是否符合視同銷售條件,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定:“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(一)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:(二)銷售代銷貨物:(三)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:(四)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:(五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:(六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:(七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:(八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” 根據上述規定,該公司自制設備轉為自用固定資產,繼續用于加工螺絲等應稅產品,不屬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,可不用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,不涉及增值稅。當然,如果公司的產品是小汽車、啤酒飲料、煙草制品此類最終消費品,那發生自產自用的行為就必須繳納增值稅了,因為產品的增值稅鏈條已經結束,所有的增值稅要在最終的環節體現出來。 對于第二個問題,生產機床消耗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,不需要作任何調整。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(一)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:(二)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:(三)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:(四)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:(五)本條第(一)項至第(四)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。企業生產機床取得原材料進項稅額完全符合增值稅抵扣條件,可以抵扣。 在判定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時,關鍵要看產品的所有權是否轉移。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8]828號)規定:“一、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,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,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,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,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,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。(一)將資產用于生產、制造、加工另一產品:(二)改變資產形狀、結構或性能:(三)改變資產用途(如,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):(四)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:(五)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:(六)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。”因此,自制設備轉為自用固定資產屬于國稅函[2008]828號文件規定的內部處置資產情形,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也不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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